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六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六四號
- 原告
- 皇冠租書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昌茂
- 送達代收人
- 侯秉政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伍拾貳萬元,折合銀元壹拾柒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玖佰零
柒元,折合新臺幣伍仟柒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陸佰柒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王美玲
~B法院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