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425號
- 抗告人
- 東漢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抗告人
- 丙○○
- 相對人
- 台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4年1 月1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93年12月27日上午寄出上訴狀,經本院值班人員於同日收受,是抗告人之上訴仍未逾20日之上訴期間,為此請求撤銷原裁定,並另為適當裁定等語。
二、本件抗告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查對上訴人於93年12月27日提出本院之民事上訴狀屬實,是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未逾上訴期間,從而本院於94年1 月12日以抗告人提起上訴逾上訴期間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即有未洽,抗告人請求撤銷該裁定尚非無據,應認本件抗告為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