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425號
- 上訴人
- 東漢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3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774,285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335,0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亦
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
開第二審裁判費,並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