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425號
- 上訴人
- 東漢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台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3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提起上訴如未繳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即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3年12月27日具狀對本件判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2 月21日裁定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35,096 元,上訴人均已於同年3 月12日合法收受該裁定,有本院上訴顯不合法,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85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