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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五六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五六號

原告
富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彩峰
送達代收人
王峻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暉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陸拾捌萬伍仟貳佰貳拾伍元,折合銀元壹佰捌拾玖萬伍仟零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零捌佰肆拾陸元,折合新台幣陸萬貳仟伍佰叁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貳仟肆佰玖拾叁元。

三、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張天民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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