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
- 原告
- 東光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江松鶴律師
- 被告
- 和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劉雪惠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劉雪惠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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