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五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五一號
- 原告
- 百亨通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文坪
- 訴訟代理人
- 康英彬律師
- 被告
- 神腦國際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新店市○○路五三一號二樓
- 法定代理人
- 林保雍
- 訴訟代理人
- 闕大為
右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簽訂有連鎖店加盟合約書,除就原告使用被告商標及服務標章等節定有協議外,並就原告經銷被告貨物事宜詳為約定,有被告提出原告不爭執真正之「神腦國際連鎖店加盟合約書」一份存卷可按。而該連鎖店加盟合約書第十五條並約定:「因本契約爭議時蓋以契約文意為主,並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等語,現原告起訴主張其於與被告約定經銷期間,並未向被告訂購有如其聲明所主張四筆貨物,爰起訴確認該四筆銷貨單所記載商品買賣關係不存在,乃就一定法律關係涉訟,合於兩造間約定合意管轄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管靜怡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