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一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一一號
- 原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堉璘
- 訴訟代理人
- 鄭永裕
- 被告
- 匠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桃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住桃
- 被告
- 丙○○ 住桃
乙○○ 住桃
甲○○ 住桃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壹拾貳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業於同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佐,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故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朱敏賢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