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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七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七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六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丙○○

         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壹拾伍萬貳仟貳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零伍萬柒佰伍拾叁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壹、原告方面:

㈠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㈡陳述:

1、被告六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六虹公司)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邀同被告丙○○、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三百五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止,係按月繳息,本金則於到期時一次清償,並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八.四七計算,嗣後利息並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調整加年利率百分之0.0一,且約定如有一期債務未按期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則視為全部債務到期,除依約計算利息外,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被告六虹公司就本筆借款僅繳息至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其尚積欠原告二百九十四萬一千八百九十五元,及自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算之利息,(本筆金額原告得請求被告一次清償時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八.二0八),並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算之違約金。

2、被告六虹公司另於九十年七月五日,邀同被告丙○○、戊○○○、丁○○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週轉金貸款契約,約定借款額度為四百萬元,動用期間自九十年七月六日起至九十一年七月六日止,期間逕由被告出具借據等文件申請循環動用,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八.四八計付,嗣後利息並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調整加年利率百分之0.0一計付,且約定如有一期債務未按期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則視為全部債務到期,除依約計算利息外,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被告六虹公司於九十年九月十四日動支申請借款六十萬元,惟就本筆借款僅繳息至九十一年七月十三日,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其尚積欠原告二十一萬三百六十三元,及自九十一年七月十四日起算之利息(本筆借款原告得請求被告一次清償時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八.一0八),並自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起算之違約金。

3、被告丙○○、戊○○○、丁○○為上述二筆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連帶給付如上述本金、利息、違約金。爰依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㈢證據:提出借據影本、客戶往來明細、轉帳收入傳票影本各二紙、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週轉金貸款契約影本各一紙、授信約定書影本四紙等為證。

貳、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影本、客戶往來明細、轉帳收入傳票影本各二紙、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週轉金貸款契約影本各一紙、授信約定書影本四紙等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六虹公司、及依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丙○○、戊○○○、丁○○應連帶給付三百十五萬二千二百五十八元,及各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曉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F0~T40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尚積欠金額  │利息利率 │利息計算    │違約金計算起迄期間      │
│      │(新臺幣)  │         │起迄時間    │及利率                  │
├───┼──────┼─────┼──────┼────────────┤
│ 一  │二百九十四萬│  8.208% │自九十一年五│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
│      │一千八百九十│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      │五元        │         │至清償日止  │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      │            │         │            │逾期六個月以上按原利率百│
│      │            │         │            │分之二十計算。          │
├───┼──────┼─────┼──────┼────────────┤
│  二  │二十一萬三百│  8.108% │自九十一年七│自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起至│
│      │六十三元    │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
│      │            │         │清償日止    │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
│      │            │         │            │期六個月以上按原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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