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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九四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九四號

原告
己○○
被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白政宏律師
被告
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被告
鈞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戊○○
訴訟代理人
白政宏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本院另依職權向稅捐稽徵機關函查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清怡

~B法院書記官 周育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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