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二七號 原 告 鋐文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杜淑君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承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壹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 零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零貳 拾元。 二、原告另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若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德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