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7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736號

原告
最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向德

      李曜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 ○○○○○○○○○○○ ○○(德商最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下列各項所定期限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7,833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84,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原告僅繳納7,833 元,尚不足新台幣757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㈡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提出93年8 月26日聲明承受訴訟狀、93年9 月10日之聲明終止委任狀之德文譯本各3 份。

㈢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提出被告甲○○○○○○○○○○○○○○○ ○○ (德商最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瑪尼亞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之由各該被告公司設立當地主管機關所出具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地等設籍資料(如外國機關所出具者,須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並譯為中文)。

㈣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提出被告丙○○、乙○○之「最新」住所地等相關資料。

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