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第一七六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第一七六六號
- 原告
- 傑傳科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邦佑
- 送達代收人
- 許文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強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伍佰壹拾肆萬壹仟壹佰柒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佰柒拾壹萬叁仟柒佰貳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捌佰伍拾壹元元,折合新台幣伍萬陸仟伍佰伍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陸仟伍佰零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壹件。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雯娟
~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