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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第一七六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第一七六六號

原告
傑傳科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邦佑
送達代收人
許文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強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伍佰壹拾肆萬壹仟壹佰柒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佰柒拾壹萬叁仟柒佰貳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捌佰伍拾壹元元,折合新台幣伍萬陸仟伍佰伍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陸仟伍佰零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壹件。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雯娟

~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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