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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嘉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二0號)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B法官 劉佩宜~B法官 張明儀

~B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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