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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
    亦駿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五二號 原   告 亦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湛 送達代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承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林燕 交)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為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哲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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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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