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五二號 原 告 亦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湛 送達代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承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林燕 交)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為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哲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