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五二號 原 告 亦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湛 送達代 被 告 嘉承營造有限公司 設桃園 法定代理人 林燕交 住同右 送達代收人 莊守禮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 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郭琇玲 ~B 法官 劉雪惠 ~B 法官 林哲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