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四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榮周
- 訴訟代理人
- 簡慶欣
- 訴訟代理人
- 張珮玲
- 訴訟代理人
- 黃政松
- 被告
- 騰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徐振輝
- 被告
- 徐政裕
- 被告
- 張秀蘭
- 被告
- 徐黃桂珍
- 被告
- 張振基
- 被告
- 桃市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溫秋吉
- 被告
- 勝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榮蔚
- 被告
- 誼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榮聰
- 被告
- 汶鴻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六0九巷十二號七樓之七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旭 住
- 被告
- 堅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一0三號
- 法定代理人
- 蔡榮蔚 住
- 被告
- 綠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街一二七之一號
- 法定代理人
- 黃雅莉 住
- 被告
- 慶宜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街一二七之一號
- 法定代理人
- 陳順嘉 住
- 被告
- 國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0九號七樓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煒 住台北市○○路一七一號六樓
- 被告
- 連恒國際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路二十二號四樓之二
- 法定代理人
- 羅淮能 住
- 被告
- 植陽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店市○○路十五號二樓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旭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原
本、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所附之附表三漏列序號一至七所示利息、違約金之錯誤,業據本院調卷查核屬實,准依原告聲請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劉雪惠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