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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四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簡慶欣
訴訟代理人
張珮玲
訴訟代理人
黃政松
被告
騰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振輝
被告
徐政裕
被告
張秀蘭
被告
徐黃桂珍
被告
張振基
被告
桃市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秋吉
被告
勝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蔚
被告
誼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聰
被告
汶鴻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六0九巷十二號七樓之七
法定代理人
陳建旭 住
被告
堅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一0三號
法定代理人
蔡榮蔚 住
被告
綠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街一二七之一號
法定代理人
黃雅莉 住
被告
慶宜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街一二七之一號
法定代理人
陳順嘉 住
被告
國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0九號七樓
法定代理人
張永煒 住台北市○○路一七一號六樓
被告
連恒國際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路二十二號四樓之二
法定代理人
羅淮能 住
被告
植陽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店市○○路十五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陳建旭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原

本、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所附之附表三漏列序號一至七所示利息、違約金之錯誤,業據本院調卷查核屬實,准依原告聲請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劉雪惠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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