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六五號 原 告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送達代收人 蔡正茂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何信譽即三信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肆萬叁仟伍佰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 零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零伍 拾元。(另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