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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第一九八九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第一九八九號

原告
香港商IDS顧問有限公司
原告
,T
法定代理人
駱吉克
訴訟代理人
黃梅芬
被告
明德春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桃園
法定代理人
王明德 住同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新台幣貳佰貳拾玖萬柒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張天民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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