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第一九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駱吉克、王明德
- 原告香港商IDS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明德春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第一九八九號 原 告 香港商IDS顧問有限公司 ,T 法定代理人 駱吉克 訴訟代理人 黃梅芬 被 告 明德春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 法定代理人 王明德 住同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新台幣貳 佰貳拾玖萬柒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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