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第一九八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第一九八九號
- 原告
- 香港商IDS顧問有限公司
- 原告
- ,T
- 法定代理人
- 駱吉克
- 訴訟代理人
- 黃梅芬
- 被告
- 明德春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桃園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德 住同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新台幣貳佰貳拾玖萬柒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張天民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