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八九號 原 告 香港商IDS顧問有限公司 ,Tower15,Quee 法定代理人 駱吉克 訴訟代理人 黃梅芬 被 告 明德春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 法定代理人 王明德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於系爭顧問契約第十一條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天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 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