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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七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七號

原告
豐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奕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添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

拾萬零伍仟陸佰壹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捌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捌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B法官 管靜怡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如有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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