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七號
- 原告
- 豐薏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奕添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德添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
拾萬零伍仟陸佰壹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捌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捌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B法官 管靜怡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