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五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五一號
- 原告
- 政鋼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賢
- 被告
- 拓荒者通運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桃
- 法定代理人
- 呂友梅 住同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台幣
叁佰柒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捌仟伍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柒仟伍佰貳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管靜怡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