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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五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五一號

原告
政鋼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賢
被告
拓荒者通運有限公司
被告
設桃
法定代理人
呂友梅 住同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台幣

叁佰柒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捌仟伍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柒仟伍佰貳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管靜怡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如有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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