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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五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五一號

原告
政鋼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賢
被告
拓荒者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友梅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三萬七千五百二十一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管靜怡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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