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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
    潘進柳
  • 法定代理人
    甲○○、丙○○、戊○○

  • 原告
    樺興纖維有限公司法人乙○○
  • 被告
    志宏開發有限公司法人源錩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志宏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源錩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樺興纖維有限公司 兼 右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 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 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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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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