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志宏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源錩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樺興纖維有限公司 兼 右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 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 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