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一二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一二號

原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中欣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中欣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中欣公司)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三百五十萬元,依據雙方契約之約定,被告中欣公司應將所積欠款項按月繳息,若逾期一次即喪失繳息之權利,所積欠之借款視同全部到期,並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按月計付。若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料,被告中欣公司僅繳息至九十二年一月十日,自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利息,至今已逾期一次以上,計積欠本金一百萬元,依據雙方契約之約定,被告中欣公司對於原告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銀行授信約定書一紙、放款客戶往來明細表一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銀行授信約定書及放款客戶往來明細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視同自認該事實,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一百萬元,及自九十二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准許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田玉芬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