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五號
- 原告
- 宇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忠義
- 送達代收人
- 任秀妍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曾子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元壹拾捌萬玖仟玖佰肆拾伍元,應
仟貳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貳
佰貳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哲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