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五號 原 告 宇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忠義 送達代收人 任秀妍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曾子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元壹拾捌萬玖仟玖佰肆拾伍元,應 仟貳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貳 佰貳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哲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