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三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三八號
- 原告
- 山興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秋桂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飛龍海空快遞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貳萬伍仟元,折合銀元肆拾萬捌仟叁佰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肆佰玖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肆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零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肆佰柒拾陸元。
二、原告另應提出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及提出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份到院參辦。
三、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若美
~B法院書記官 劉德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