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三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三八號
- 原告
- 山興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秋桂
- 訴訟代理人
- 邱正明律師
- 被告
- 飛龍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大雅鄉○○村○○○路二八0號
- 法定代理人
- 張武宗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基於與被告間之承攬運送契約,對被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而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中縣,主營業所所在地則在台中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若美
~B法院書記官 劉德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