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四號 原 告 欣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己○○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中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 辦公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被告應提出次承攬人吳欽德已領取工程款及其與偉祥 工程行關係之證明文件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若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德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