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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六一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六一號

原告
耀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徐文宗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俊雄即仁義醫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貳拾柒萬柒仟壹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陸佰捌拾參

元,折合新台幣肆萬柒仟零肆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柒仟零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管靜怡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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