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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六一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六一號

原告
耀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忠輝律師
被告
吳俊雄即仁義醫院
訴訟代理人
袁健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律師
參加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管靜怡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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