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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八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八二號

原告
百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榮金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互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捌萬玖仟貳佰貳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捌佰貳拾柒

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柒仟肆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肆佰叁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田玉芬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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