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九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九六號
- 原告
- 炬東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欽檜
右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七千三百九十五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費用五十元(註:溢繳五元),尚應繳納裁判費用七千三百四十五元。
二、郵票三十四元,十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呂仲玉
~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