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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八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正智、朱華椿

  • 原告
    華弘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豐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八二一號 原   告 華弘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智 送達代收人 田振慶律師 被   告 豐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朱華椿   住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兩造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簽訂之合作契約書第十五條規定:「因本 契約所生之紛爭,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本件 原告起訴意旨乃以被告未履行契約義務並給付價金為由,依合作契約書第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終止兩造間合作契約,並依契約書第五條第六項、第十三條規定, 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乃因兩造間合作契約涉訟,合於上開約定合意管轄情 形,應認兩造已合意本件訴訟管轄之第一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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