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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四八號

給付加工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四八號

原告
冠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伍萬貳仟捌佰貳拾柒元,折合銀元貳拾壹萬柒仟陸佰零玖

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叁佰玖拾肆元,折合新臺幣柒仟壹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壹佰叁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王美玲

~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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