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九號 原 告 摩托迪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富聰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金泉利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金泉利有限 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叁拾玖萬 肆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玖佰捌拾肆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益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