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九號
- 原告
- 摩托迪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富聰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金泉利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金泉利有限
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叁拾玖萬
肆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玖佰捌拾肆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益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