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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
    摩托迪克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金泉利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九號 原   告 摩托迪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富聰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金泉利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金泉利有限 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叁拾玖萬 肆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玖佰捌拾肆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益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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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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