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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八號

原告
均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福
送達代收人
胡碧珊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新盛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玖萬玖仟參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伍佰陸拾伍元,折合新台

幣柒仟陸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柒仟陸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管靜怡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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