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八號 原 告 均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福 送達代收人 胡碧珊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新盛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玖萬玖仟參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伍佰陸拾伍元,折合新台 幣柒仟陸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柒仟陸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