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八號
- 原告
- 均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慶福
- 送達代收人
- 胡碧珊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新盛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玖萬玖仟參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伍佰陸拾伍元,折合新台
幣柒仟陸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柒仟陸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管靜怡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