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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八號

原告
均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福
送達代收人
胡碧珊
被告
聯新盛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設桃
法定代理人
陳明効 住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四十五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七千六百五十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管靜怡

~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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