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四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四八號
- 原告
- 全日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桃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七十一萬五千五百十八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二千六百二十四元,折合新台幣
七千八百七十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七
千八百二十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熊祥雲
~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