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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四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四八號

原告
全日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桃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七十一萬五千五百十八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二千六百二十四元,折合新台幣

七千八百七十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七

千八百二十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熊祥雲

~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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