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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四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四八號

原告
全日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桃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業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熊祥雲

~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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