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八號
- 原告
- 忠治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輝
- 送達代收人
- 林政緯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總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總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新台幣壹佰零捌萬貳仟伍佰伍拾元
萬壹仟玖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
萬壹仟捌佰陸拾伍元。茲限原告於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益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