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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八號

原告
忠治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輝
送達代收人
林政緯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總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總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新台幣壹佰零捌萬貳仟伍佰伍拾元

萬壹仟玖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

萬壹仟捌佰陸拾伍元。茲限原告於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益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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