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九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九八號
- 原告
- 普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河山
原告因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柒萬貳仟壹佰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伍佰陸拾伍
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陸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陸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劉佩宜
~B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