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七號
- 原告
- 博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原告
- 奧迪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設台北縣樹林市○○路一四五巷四二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孫天麒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永琛律師
- 被告
- 艾一資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桃
- 法定代理人
- 戊○○ 住桃
- 訴訟代理人
- 丁○○ 住桃
- 被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設台北市○○路三號
- 法定代理人
- 辜仲諒 住同
- 訴訟代理人
- 乙○○ 住桃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張震武
~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