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七號

返還支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七號

原告
博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奧迪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設台北縣樹林市○○路一四五巷四二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天麒律師
複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被告
艾一資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桃
法定代理人
戊○○ 住桃
訴訟代理人
丁○○ 住桃
被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設台北市○○路三號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住同
訴訟代理人
乙○○ 住桃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張震武

~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併繳納上訴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