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七號 原 告 博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奧迪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樹林市○○路一四五巷四二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天麒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被 告 艾一資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 法定代理人 戊○○ 住桃 訴訟代理人 丁○○ 住桃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設台北市○○路三號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住同 訴訟代理人 乙○○ 住桃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 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震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併繳納上訴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