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四號
- 上訴人
- 捷群環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令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上訴人
- 笙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桃園縣蘆竹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縣蘆竹鄉公所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捷群環保工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令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笙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標的金額核定
為為新台幣(下同)八千三百九十三萬四千一百八十九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一百十
二萬六千零八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