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官林雯娟
- 法定代理人甲○○、丁○○、丙○○、乙○○
- 上訴人捷群環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令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笙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桃園縣蘆竹鄉公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四號 上 訴 人 捷群環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令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 訴 人 笙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桃園縣蘆竹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縣蘆竹鄉公所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捷群環保工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令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笙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標的金額核定 為為新台幣(下同)八千三百九十三萬四千一百八十九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一百十 二萬六千零八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法院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一 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