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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九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九號

原告
奇磊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
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黃育勳律師
被告
緯強企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龜山鄉○○路○段三五一號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區○○路光華四巷三號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雯娟

~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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