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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九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九號

原告
奇磊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
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黃育勳律師
被告
緯強企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龜山鄉○○路○段三五一號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區○○路光華四巷三號
被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訴訟中將原訴變更為請求給付貨款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變更之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六百二十萬六千三百四十五元

,應繳裁判費六萬二千四百七十九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雯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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