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第三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第三二五號 原 告 龍瑋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承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下列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 零伍拾玖萬叁仟壹佰伍拾壹元,折合銀元叁佰伍拾叁萬壹仟零伍拾壹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叁萬捌仟捌佰肆拾貳元,折合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伍佰貳拾陸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肆佰捌拾 壹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雪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