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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
    龍瑋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嘉承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二五號 原   告 龍瑋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嘉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院因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時,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四 十五元,而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裁定應再補繳裁判費十一萬六千四百八十一 元,並限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惟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送達原 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雪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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