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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7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373號

上訴人
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承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92年度重訴字第373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149,0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6,3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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