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373號上 訴 人 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承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92年度重訴字第373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149,0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6,3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黃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