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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四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四號

原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春先、泰利興煤氣企業有限公司、利松煤

氣有限公司、裕德企業有限公司、森裕有限公司、新立煤氣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裕德企業有限公司、利松煤氣有限公司、新立煤氣有限公司、泰裕有限公司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壹仟玖佰柒拾萬肆仟玖佰貳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萬貳仟貳佰伍拾

貳元,折合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柒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

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柒佰壹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田玉芬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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